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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户主也被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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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09: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3月12日,汶川县三江镇静居村君临瑞府6号房屋发生一起民房装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悉汶川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汶川三江镇静居村“3.12”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最后提交《汶川县三江镇静居村“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是,看到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后感到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有点照搬照抄、过于形式主义了。   



很明显,该起事故中的房主不应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为该房主不属于生产经营者,而是生产活动中的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房主只是为了改善家庭住房环境聘请装修人员来家装修而已。

假设房主是开店的,为了经营活动改装住房设施用于经营,定为生产经营活动主体是可以的。如果按照这种做法,今后所有家庭装潢,户主都是生产经营活动者了,他们在装饰装潢前都要学习《安全生产法》?因为户主们在家庭装饰装修前都要知道《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什么?!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户主们知道吗?就是知道了,他们又怎么去做呢?   

可见,这样的要求确实太高了,大部分家庭住户的户主们是不知道的,或知道了也不知如何去做才是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当然,家庭装饰装潢的户主们在进行家庭装饰装潢时一定要有安全意识,出了事自己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不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最起码是民事责任,即使是不承担民事责任,死了人,这次装饰装潢可能就要停止,今后你住在这个房间里心理是有很大阴影的。因此,对于家庭装饰装潢的户主们来说,安全对他们是很重要的,他们认识到这一点,会重视安全的。但是,我们千万不要以很高的要求对待他们,既做不到也不现实的。政府部门应当在如何履行民事责任上多多宣传。

实际上,《安全生产法》确实对个体经营者有要求,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去做,是要承担责任的。如这起事故中的家庭装修承包人,虽然未成立公司、也无营业执照,但他是为了经营活动承担这项业务的,因此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所以,对他的行政处罚没有大的异议。



然而,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认定还是有点意见的。   

实际上,调查报告中所说的“三江镇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不到位,对自建房装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不深不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未结合本地自建房较多的实际,将自建房装修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实施方案内容。在已经下令停止本镇辖区内民房建设的情况下,对该民房擅自启动装修的情况未跟踪,未复查”大话套话太多!,

要知道,假设有更高一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来调查,如死了3人及以上为较大事故,作为本次调查组织者的县政府,同样有可能受到上一级政府几乎同样的指责!

也就是说,像家庭装潢这类的个体工程,目前没有要求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同意的要求,事故调查报告中所谓的“房主廖x未履行主体责任,未经过三江镇人民政府同意,擅自与装修实际承包人刘x刚口头商定装修承包合同”是不实的指责,没有法律依据。显然,镇政府也没有职责对家庭装饰装修进行督查或跟踪检查,也是不实的,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这起事故调查报告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的,调查组的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法》没有很好掌握,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做的不好的。希望,今后少见这些八股文式的、形式主义色彩很浓的事故调查报告。这样的报告是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更不能做到“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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