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也要讲究科学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据悉某地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撤换了领导,任命了新领导。新官上升三把火,第二天上午开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下午下基层实地督导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据报道,新上任领导第二天下午驱车前往刚刚发生事故企业进行督导,详细了解事故后续处置工作情况,现场指出存在的问题隐患,要求企业深刻汲取教训,不折不扣抓好整顿提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然后又以“四不两直”暗访方式驱车前往另一家企业,深入企业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傍晚又驱车前往另一家企业,仔细询问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建设情况。 新领导上任后第二天只用半天时间连续督导了三家企业,行程300多公里,仅路程耗时就有4个多小时。领导的辛苦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值得一赞。 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安全生产督导形式究竟有多大的效果?确实值得我们分析一下。分析的目的绝对不是否定领导的辛苦和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而是研究一下如何依法科学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毕竟我们尝试了各种安全生产监管方式,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式依然处于严峻的阶段。 首先,分析一下这样的督导能否真正做到“仔细”和“深入”。看了新闻报道,领导督导三家企业不是用了“仔细”二字就是用“深入”二字,可能是对“仔细”和“深入”的理解问题,总觉得“仔细”或“深入”有点夸张。因为“仔细”或“深入”地工作与时间是有关联的,如果到一家企业督导安全生产时间很短,是很难做到“仔细”或“深入”的。从新闻报道来看,路途花了4个半小时,三家企业的督导也就最多1个多小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哪怕是2、3个小时要做到“仔细”或“深入”都是很难的。 其次是隐患排查,领导真的能够在短时间内督查在现场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其水平应当是很高的。因为很多企业包括当地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长期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其隐患还是存在,说明了什么问题?要么他们的水平没有这位新领导水平高,要么隐患根本不是什么隐患而是“明患”!喊了这么多年的所谓的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的“双控机制”建设只是口号而已。 现在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只要一查就能发现隐患,但很多隐患长时间得不到整改。本次新领导督查的是刚刚发生事故的企业,还是一眼看出刚刚发生事故的企业继续存在问题隐患,这说明事故发生后有关事故调查组和领导、专家对该企业进行的隐患排查没有起到作用?隐患继续存在且一眼就能看出,说明什么问题?这样的事故处理怎能教人们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呢? 再则,安全生产督查不听汇报,就能检查好安全生产吗?不听汇报,只凭领导的个人安全检查能力就能够发现问题隐患吗?答案不难回答,大家心知肚明。 本次新领导的督查,让我们想起了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之前,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组织检查组多人对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督查,督查的结果是什么不得而知,但还是没有遏制本起事故的发生。本次新领导的督查真的能够起到督查的效果吗?也是不得而知的。但是实践证明,对于一家企业开展1个小时不到的安全生产检查,哪怕是2、3个小时时间是很难找出企业真正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我们不妨从仔细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这样的环节中就不难估算出检查应当需要的时间。 再来分析“四不两直”暗访方式。 何谓“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四不两直”暗访方式是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本次新领导的督查采用了“四不两直”暗访方式。看似这种方式不错,但是如果把它直接用在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上可能就会出问题。 很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每一个政府层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学着这位新领导样子直奔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查,那么企业将疲于应付迎接多少上级部门的检查? 据了解,某一家企业施工现场经常遇到上级安全生产检查,有一天来了7、8家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这些检查组只好预约排队分批进入施工现场检查,为此整整消耗了企业整整一天的时间,企业为此叫苦不迭。 现实告诉我们,现在发通知、打招呼、听汇报的检查都应付不过来,如果再让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检查盛行,企业更加难以应付。企业疲于应付,怎能静下心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实际上,“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检查方式在同一个责任主体或系统內实施是适用的,但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之间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就会出现明显的问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检查、企业总部对生产一线的检查,均是统一责任主体内容的检查,完全可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政府部门尤其是更高层次的上级部门对企业的生产一线进行督查,应当尊重企业,毕竟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试想一下,如果某一生产现场在没有任何指示、指令情况下有人突然要到现场进行所谓的检查,生产一线的管理者是否允许他们的进入?除非企业规章制度有这方面的要求(如企业的门卫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制度),或企业根本没有这方面规章制度管理要求,或存在重大事件(如重大隐患和刑事案件)等有关部门可以强制进入外。 再猜想一下,当天晚上新上任领导赶到另一家企业去检查,如果不打招呼、没有人陪同,企业已经下班,企业如何迎接新领导的安全生产督查? 再回翻一些新闻报道,在一些“四不两直”暗访时照片中人们惊奇地看到当地领导就陪同在上级领导身边,这也叫“暗访”?有人这样评论现在一些“暗访”和“调研”:基层就像一家人里的独生女,今天外公来看看,明天外婆来瞅瞅,后天舅舅阿姨们来探望,来了长辈总得有人陪着聊天还得炒俩菜吧?这一天天的,还做不做事了?全家人等着喝西北风呀?这样比喻虽不确切,倒也很形象。 实际上,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看,以“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开展所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因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按职责范围、清单规定、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未按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都是有违《安全生产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找到上级政府管理部门越级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要求的,只是上级对下级工作的督查,这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内的检查。如果是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 “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只有是企业所属地区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督查,这是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要求。所以,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将“四不两直”暗访方式用于当地所属企业的政府部门的上级政府部门对于企业采用“四不两直”暗访方式是有问题的,或是做不到的,或是如果真的这样做必然搞乱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 实践证明,这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既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可能干扰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很不科学,它不能真正帮助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我们必须反思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领导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也要讲究科学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