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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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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5 09: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标准化走入误区
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之所以说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重中之重,是因为笔者一直认为安全生产三大基本措施中“管理”、“技术”与“教育”最为重要的措施是“教育”,即再好的“管理”或“技术”措施,没有了“教育”措施也都是难以取得实效的。当前的安全生产问题都或归结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出现问题。大家都在思考这个问题,提出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标准化问题,认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出现问题关键在于标准化管理方面出现问题,这个观点笔者赞同,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要片面理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标准化,否则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标准化将误入歧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标准化的提法来自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要求。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管理问题也很严重,本论坛已经多次讨论过或后续还将讨论,本文只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标准化问题。这里首先需要解释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提法。或许人们已经注意到我们常常提得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和”的一字相连接,或“安全教育培训”,或更为简单的提法是“安全教育”,其实这些提法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都是一个意思,但必须注意的是安全生产中的“教育”和“培训”是有稍微差别的。认真区别在于,“教育”是按照一定的目的要求,对受教育者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因此教育是一个长期的、不断积累的过程;而“培训”为培养和训练之意,其意既包括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也包括实际操作方面的模拟或训练,因此培训是在短时间内提高学员能力的主要措施和途径,两者都可以达到提高受教育者或培训对象之素质的目的。因此,在谈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时,都应记住其内容有长期与短期的要求,不要一味追求某一方面。即,今后我们无论在谈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还是涉及“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时都不要忽视长期和短期的要求,这或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管理中防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误区之一。《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法律,在涉及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当然需要完整的表述,因此我们见到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正式提法。然而,我们平时在谈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还是习惯于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等提法,都没错。再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他方面的误区,重点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问题,这或许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他各种误区的关键。有人认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至少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缺少课程,二是难组织,三是难监管,这三个问题均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管理问题有关。在分析之前,我们先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其中“……”省略部分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教育培训要求。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出的是这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而所指的“从业人员”应该泛指所有从业人员,而不仅仅是指从事一线的具体操作人员。这两点不搞清楚,极易走入误区。再则就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其内容是“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5项基本内容,要求分别是保证“具备”、“熟悉”、“掌握”、“了解”和“知悉”,其要求程度是不一样的。这是对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及要求的基本法律要求。请注意,这一内容和要求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而不是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这就涉及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中有关组织对象的问题。再看对组织对象的有关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重点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其内容有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内容,要求是“如实记录”。以上要求,是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管理的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再强调一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对象是所有从业人员,内容是“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5项基本内容,要求分别是保证“具备”、“熟悉”、“掌握”、“了解”和“知悉”,管理要求是要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并要如实记录,这就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偏离了这些基本要求,就会使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走入歧途。所以,所谓的“缺课程”问题实际是不存在的,因为安全知识基本不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救援及措施都有明文规定,这些都是课程的内容,关键是对培训要求及内容的理解,因此缺的是对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认识问题,即法定的安全培训要求和基本内容都有要求,实际上这就是课程的内容,用“必要”、“熟悉”、“掌握”、“了解”和“知悉”等5个词即可归纳。可能关键在于所提及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理解,即“标准化”的认识问题,这里的“标准化”或与标准的主体的认识发生矛盾,缺乏针对性、少了多样性和灵活性,或许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重点对象发生了偏移。因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者和教育培训对象不同,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内容及要求不同,即使是建筑行业,住建部清单上虽有近200个工种的课程,其课程内容和要求不同的企业和人员要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的要求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多样性和灵活性,而不是统一的死板的一块。所谓的“难组织”问题关键在于无标准或标准主体不对,或标准死板,没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缺乏针对性。目前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想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称为所谓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实际上是越职替代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因此难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因此,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必须要强调针对性,且针对性必须要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来完成或认可。实际上,针对性并不是要单打独斗、各自为阵或自成一体,因为企业之间有许多共性的东西,其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可以通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并不排除多样性和灵活性,实际上多样性、灵活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更可以体现针对性。总之,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动态的生产组织活动,以标准化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解开企组织开展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关键,这实际上是给开发多样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最后是有关“难监管”问题,谁“监管”这或许是现行标准化管理的突出问题,按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存在“难监管”问题。因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监督管理应当是企业自己,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任是按照有关年度安全生产监督计划进行抽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外,企业大多数的其他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安全能力应由企业来把关,因此不存在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跟踪监管要求,如按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格式文件来记录来要求企业照葫芦画瓢的方式完成,这可能是当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病,甚至在一些企业不存在的所谓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也在强行推行,这样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要求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格式化的要求必然导致“走过场”、“留痕迹”现象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难有实效也就不足为奇了。总而言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标准化管理必须首先理清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明确之下要求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企业既要注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长短时效,又要结合生产活动实际,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培训对象提出不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并制定安全生产能力考核标准以检验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实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法定职责下按照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管,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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