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1|回复: 0

关于工贸企业重大隐患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质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4-21 08: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观点分析

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发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第10号令),于2023年5月15日施行。有人对此评论,第10号令发布的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笔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见《工贸企业重大隐患标准的制定与分析》,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认为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且第七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该文件中没有相关权益和职权与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冠为“规定”、“办法”等规范性规章文件的名称,只是称为“标准”,因此很难与“规章”挂起钩来,所以第10号令在法律法规排序中不能称之为规章,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法规文件,也就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要求。


再分析第10号令发布的该标准,不能因为是部长令就将其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因为该标准是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因此行业标准只能是推荐性标准。如果是强制标准,《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可见该标准是由部门部长令形式发布的,因此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布的要求。


所以,在宣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不能随意地将其宣传为强制性标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微信邦网联系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167号|微信邦 ( 鲁ICP备19043418号-5 )

GMT+8, 2024-9-20 07:58 , Processed in 0.07145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Wxuse Inc. | Style by ytl QQ:1400069288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