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不能总是成为一句口号 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22”坍塌事故后,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深刻吸取煤矿坍塌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并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每次发生事故后,特别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我们总是能够听到类似于“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的口号,那种“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决心确实让人一振,但是“举一反三”后的效果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同类事故屡禁不止! 回顾以往的事故,都是这样进行的: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专家全面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然后呢?事故过后,有可能又回到原样。 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似乎都在走形式,没有人深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或见怪不怪。例如春节前后,即本起事故前各地都在进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督导检查,但眼前的这么大隐患却没有排查到或查到了也没认真督导整改;再往前回顾一下,全国开展的三年专项整治活动草草收场,没见行动计划的实际成果,本次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扎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就再次验证了三年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效了,可以肯定地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扎实不到位的问题不仅仅在这起事故中存在。只不过事故没有发生,人们不会去提三年专项整治活动成效的。 现实情况是,不发生事故不会感觉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不回顾一年的安全生产形势,不会去承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 如果周而复始地这样抓安全生产,何时才能走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阴影?! “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不能总是成为一句口号,排查来排查去,如果不解决真正的隐患或深层次的问题,就不可能排除大大小的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现象还是难以遏制,这就是必须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安全生产条件,但是不少人不以为然或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完全忽视或淡漠了,这可能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悲哀! 殊不知,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是围绕安全生产条件这个核心工作展开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很显然,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放任或放肆地从事生产活动,放任是监管问题,放肆是责任问题,他们已经把《安全生产法》第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的首条(即第二十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忘到脑后! 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忘到脑后,不是现在问题,已经长期存在,早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后就很快忘却了。 可能不少人已经忘却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何时建立的,有什么具体内容,更不会记得作为露天煤矿它有哪些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实际上早在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包括露天煤矿在内的12项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其中规定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否则不得从事开采活动。 画面显示事故现场的开采台阶高度完全不符合有关规定 但是我们从事故画面上看到,几乎没有什么安全设施,开采台阶高度完全是超危险的进行。这些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由谁去关注呢?! 当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已经失效,安全生产条件已经忽视或淡漠了,这就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 2007年6月25日笔者一篇《安全生产条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新华网发表,文章呼吁重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问题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现在再次呼吁:必须关注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安全生产条件!
请不要再把“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作为口号来喊了,我们必须以安全生产条件为核心,扎扎实实地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坚决做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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