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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混淆的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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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09: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更能够全面反映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何谓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可能有不少人把它与安全评价相混淆,或者有的人根本不知道或忘掉了什么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一项新的管理内容,它不同于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针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所确立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逐一的评价。



那么什么是逐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呢?安全生产条件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确定的,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条件13项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很显然,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包括了对“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评价,即“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所关注的评价内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涵盖了“安全评价”。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工作质量。

所以,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等同于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不能代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实际上,安全评价是一个利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识别和评价系统、工程存在的风险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危险和危害程度评价两部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目的在于识别危险来源;危险和危害程度评价的目的在于确定来自危险源的危险性、危险程度,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以被接受。在实际的安全评价过程中,这两个方面是不能截然分开、孤立进行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与整个评价工作中。

由此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主要针对“人的安全行为”,也针对“物的安全状态”,它是一项正向思维的评价,能够反映现阶段以及持续一段时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以及较全面地评价项目之间的关联,涵盖了安全评价的内容,对后续保持、完善或改正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建议。

安全评价主要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即危险源),它是一项反向思维的评价,主要针对评价对象不安全现状评价,又有对后续状态的预测或评估,但不能全面反映评价对象相互关联性,它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内容之一。

举例说明,大部分企业委托开展安全评价,其大多数《安全评估报告》的评价结果给出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果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然后提出为进一步降低施工安全风险,建议施工单位按照一些管理文件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目录。报告到此告一段落。企业拿到这样的评价报告有时会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中,前面所述的安全评价内容只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其中的一部分,安全评价只是对危险源的评估,远远没有结束。

目前,较全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2012。该评价规范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从制度上、资金上、组织结构、安全考核、安全培训、保险、职业保护、危险防控、应急救援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评价,进行客观的评价,从定性、到定量,再从定量到定性,给出评价对象(企业或项目)客观的安全生产状况(分五个等级优良、较好、一般、危险、很危险)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并提出相应的提高、完善或整改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相信,这样的评价才能使得企业通过评价真正有所收获,通过评价帮助企业更好地管控安全生产的目的。

所以,安全评价只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小部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更能够全面反映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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