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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不能将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归结到作业人员素质不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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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08: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将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归结到作业人员素质不高上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管理层和领导层素质抓起
这是本论坛早期的一篇文章,文章分别从本论坛另外两个文化文章(《一起本应规避的责任事故》和《对死者免于追究何种责任?》,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说起,认为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可为安全生产管理层次的素质问题,必须转变观念,从管理层和领导层素质抓起。下面是本文的具体分析——有人不禁要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均是由于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操作问题引起的,为何把矛头指向安全生产管理上层呢?还有的人说,看一看那些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人员都是谁?言下之意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素质不高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高了,就不会发生这样和那样的生产安全事故了。
笔者每当听到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素质不高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这种言论,真想用一句不文明的话回答他们:“放屁!”。但笔者始终没能说出来,因为说这些话的人要么是同行、同事,要么是有关领导。但我可以用有一个非常简明的事例回答:看看战争场面,哪场战争死亡的人数不是冲锋陷阵在战场前沿的战士居多吗?!难道这些死亡的战士素质不高吗?不可否认,上战场战斗死亡的战士中也有文化层度不高的或战术水平不高的,但并不能因为他们文化层度不高或战术水平不高而责怪他们素质不高吧?同样,在生产一线的作业人员有不少文化程度不高或业务水平不高,但我们绝不能说作业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作业人员素质不高,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招用他们时充分考虑,在进行上岗和作业前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或作业。有工程实例对比表明,来自同样文化层次和环境下的作业人员,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不同,作业人员在生产一线表现截然不同。例如我国的核电工程项目,其作业人员的文化层次、来源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几乎没有差别,但是他们到了核电项目就能够严格遵守。在国外,这种情况更为明显,有可能务工人员相比之下文化层次更低,但均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认真作业。所以出了生产安全事故,有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把一些责任不分青红皂白地推给作业人员做法既有可能违法和不道德,又不能真正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问题。例如本论坛一篇《从业人员何罪之有?》(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案例中一名塔机司机取得了有效的合格证书,在可能根本不知道吊装总量情况下(吊装时有2名信号指挥工,他们专门负责起重吊装物的总量、绑扎检验和指挥吊装起落),更不知这台塔吊存在的严重隐患(连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都未能发现),最终造成事故,被认定为有责任,由于塔机司机当场死亡,该案件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定案。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常常用作业人员素质不高说事,掩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真正问题。恰恰相反的是,许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出在管理层和领导层,说的直接点就是管理层和领导层素质不高,可能他们连最起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都不具备。举例说明:某部门组织专家到建筑施工现场检查,一本正经地指出现场作业人员连安全生产方针都搞不清楚,说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是错的,应该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听到这,有的从业人员就不服了,他们拿出现行的《建筑法》(注: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最新的版本),指着《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说“我们错在哪里?”。有关部门领导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隐患是什么?”,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说最大的隐患是高处坠落时,有关领导立即说“错!”,他们狠狠批评这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出目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那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并列出了一大堆清单目录。可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背后说,目前每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多的是高处坠落啊!高处坠落事故无论是发生起数还是死亡总数都占据全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总数的50%以上啊!难怪每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未见得提高,有时反而越来越下降了,原因就在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的部门人员和领导水平不高,参加大检查和大督查组的人员素质不高,检查、督查后事故照样频繁发生!所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部门负责人包括一些所谓的专家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水平或素质是不高的,真的需要培训与提高!本论坛在《为何“隐患”整治在每个把控环节上都失效?!》(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中举例,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己承认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中“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未有效落实。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没有认真学习领会166号令及其配套规范要求,不认真分析研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按部就班,得过且过,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建筑施工安全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且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相适应。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都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的专业知识,单位也很少给予进修、培训的机会,再加之个人不注重业务学习,很多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这样的监管队伍也能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本论坛又例举了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水平问题,如在《一起本应规避的责任事故就这样败下阵来》(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中指出:某建筑劳务公司总经理连公司到底违法没违法搞不清楚,不清楚违法行为的后果,以至于事故发生1年后安监部门在没有其他材料情况下询问他,他竟然写下“认同事故调查组对值符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材料,写下后又不服根据“认同”书内容做出的判决,为此打了两场官司也没有结果。如果该公司总经理懂一点点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就不至于带来这么多的麻烦,也有可能不会发生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综上所述,无论从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上级政府管理部门领导还是到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不高的,正是由于他们能力素质的低下,才带来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低下。因此,提高素质必须从安全生产管理层和领导层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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