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标准必须科学严谨 讲到生产安全重大重大隐患标准,有学员问: 将有限空间作业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那么其他施工作业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是不是重大隐患呢? 回答道:不用问,那肯定是。 可是,认真的学员不放过,他们指出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外,其他施工作业确实没有规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例如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方面,以及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都未提及“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的问题,也就是说“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不在这些施工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中。 仔细阅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确实这样! ——非常尴尬! 那么,如何对学员解释呢? 没有办法,最后只能拿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最后一条规定,即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做解释,解释道: 其他施工作业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均为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因而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理应也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之中。 但这样的回答,总让人感到难堪,这个问题虽然是出照本宣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但真正的问题还是出在编制和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问题上,经不起推敲,很不严谨,这样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能够作为标准来执行吗? 像这样的所谓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问题很多,讲解时要注意。但更需注意的是编制和发布这些文件的部门及其有关专家们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不要再让难以执行的文件再困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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